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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32號上 訴 人 福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新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32號確認給水設備水量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2,6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日期: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