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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73號聲 請 人即原 告 富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崇文訴訟代理人 黃映智律師複 代 理人 李維剛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羅源禎、羅雪珍、羅雪如、羅揚竣等4人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新焦點麗車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73號)。

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