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98號聲 請 人 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治育聲 請 人 鄭芸樺即御兒軒產後護理之家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陳清怡律師上三人共同代 理 人 謝憲杰律師複 代理人 邰怡瑄律師相 對 人 光雅裝潢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培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
3 月4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固聲請裁定更正判決理由有關聲請人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李治育應給付弱電管線工程費用10萬5,000 元等語之記載,惟查,此部分聲請人愛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李治育應給付上開金額之理由,記載於判決第17頁第25行起至第18頁第12行,與判決附表金額核對之結果,亦無歧異,尚難認此部分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相類似之顯然錯誤可言,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