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09號原 告 德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仁訴訟代理人 蔡岳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2萬3,54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民事追加聲請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及追加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43萬1,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7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萬3,667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7,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