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2號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被 上訴人 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裕隆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追加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4萬2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87萬13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給付追加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