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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34號原 告 黃金炎訴訟代理人 吳貞蓉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被 告 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耀賢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複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延遲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6日上午10點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