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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彤焱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複代理人 林彣鴻律師

許伊妘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林燕林、謝富州、吳登成等3人參加聲請人即原告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建字第354號)。

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