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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世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銘藝企業有限公司(原名耀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1,792元,及自民國106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10年5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1,446,828元,及自106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446,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至法定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