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8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凱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蒲少傑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複代理人 陳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0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