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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麒鴻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智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壹仟零玖拾玖萬陸仟零參拾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壹拾陸萬參仟貳佰元,共計貳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