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妙芬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俊傑即永效防水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複代 理 人 丁銓佑律師
陳宣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