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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4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41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林妙芬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俊傑即永效防水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複代 理 人 丁銓佑律師

陳宣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