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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建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劉秋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義大利商安薩爾多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ANSALDO STS S.P.A.)、義大利商日立軌道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HITACHI RAIL ITALY S.P.A.)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2,456,035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後,上訴人不服,於108年10月2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且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就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2,456,03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8,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