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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整聲字第3 號聲 請 人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司重整事件(106 年度整字第2 號),聲請緊急處分,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裁定意旨,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裁判案由:緊急處分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