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曾毓君律師江嘉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司重整,同時聲請緊急處分,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依聲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確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