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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整字第2號聲 請 人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代 理 人兼 賴中強律師送達代收人相 對 人 旭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梓炫主 管機 關 經濟部商業司法定代理人 李鎂主 管機 關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上列2人之 賴足 住臺北市○○區○○街○○號共同代理人 游宣榮 住同上主 管機 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王詠心 住同上主 管機 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住同上代 理 人 簡素玉 住同上

周容宇 住同上主 管機 關 財團法人臺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賴坤成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代 理 人兼 莊育豪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送達代收人代 理 人 陳志明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5樓

張嘉文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住同上代 理 人 簡羽晨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利害關係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住同上代 理 人 蕭德富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2、3樓、65號7、8、9樓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住同上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日侖 住臺北市○○區○○路○○號1樓利害關係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代 理 人 許家軒 住臺北市○○區○○○路○○○ 號3 樓利害關係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住同上代 理 人 雷麗青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

(金山分行)複 代理 人 黃正興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林昱成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代 理 人 徐杰聖 住臺北市○○區○○街○○號利害關係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住同上代 理 人兼 劉睿宏 住同上號2樓送達代收人利害關係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代 理 人 洪昌建 住同上號26樓利害關係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2、3、5、8、12樓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住同上代 理 人 曾文正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樓利害關係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住同上代 理 人兼 吳鴻星 住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送達代收人利害關係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號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住同上代 理 人兼 黃湘云 住新北市○○區○○路○○○ 號2 樓送達代收人利害關係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煌戊 住同上號7 樓利害關係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 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代 理人 兼 葉子寬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送達代收人利害關係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127號、125號2樓、3樓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住同上代 理人 兼 楊曉芬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送達代收人利害關係人 星展(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5、16、17樓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羅慧雯住臺北市○○區○○路○○號15樓利害關係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住同上代 理 人 吳政鴻 住臺北市○○區○○○路○○○ 號2 樓利害關係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樓、41樓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代 理 人 周佳美 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利害關係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住同上代 理 人兼 張志邦 住同上號10樓送達代收人利害關係人 板信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360之1 號1 樓及358 號2 樓法定代理人 陳瑞典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設臺北市○○○路○段○○號1、3樓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鄭美娥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苗栗縣○○鎮○○○

路○○號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住同上代 理 人 李宛珍律師

朱麗容律師秦賦融律師利害關係人 超能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 巷○○○弄○○號法定代理人 魏汝超 住同上代 理 人 林麗萍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 段○○○號11樓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住同上代 理 人 江欣澤 住同上利害關係人 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法定代理人 溫清章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位於苗栗縣銅鑼中興工業區工廠(下稱銅鑼廠)已停工而有全面停業之虞,董事會於民國

106 年11月15日通過依公司法第282 條第1 項向法院聲請重整;銅鑼廠主要從事太陽能電池矽晶片生產及銷售,為國內大型太陽能晶片製造廠,產能410MW ,目前暫停生產中,另於99年間興建位於桃園縣觀音鄉桃園科技工業區工廠(下稱觀音廠),結構體、外牆及基本廠務設施均已完成,但完工程度未達原先規畫,故迄未申報竣工;經評估近年太陽能產業現況,觀音廠將以銷售及出租廠房及土地為優先考量,出售或出租款項將用於償還新臺幣(下同)50億元聯貸本息;相對人發生財務困難之遠因為:於99年聯貸50億元投入觀音廠興建,嗣因太陽能產業景氣反轉,雖於101 年決定暫停機台建置度過低迷景氣,仍不敵沈重聯貸利息負擔;近因係聯貸案合約到期後,相對人向經濟部申請紓困案,於106 年8月25日召開協商會議,銀行團2/3 以上同意展延,詎海外曾孫公司依銀行團要求出售日本廣島電廠後,受限於香港法規關於公司減資應經股東會決議及公告作業時程,而未及依協商結論於106 年10月27日匯回款項入銀行團指定之備償帳戶,相對人承諾至遲可於106 年12月底匯回款項,但管理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仍認違約,協商不成立,不得已向法院聲請重整;依相對人106 年6 月30日資產負債表顯示「流動負債」為4,846,828,000 元,而「流動資產」僅407,418,000 元,倘伊繼續支付各項到期之借款、票款、帳款,即無足夠流動資金支付繼續營業所需費用而有全面停業之虞,參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應有重整之必要。爰檢附

105 年個體財務報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虧損撥補議案、106 年度上半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105 年度合併財務報告、重整營運計畫書,聲請裁定重整,使相對人繼續經營,維護股東、債權人及員工之權益。

二、按公司法第282 條第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依董事會、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 以上股份之股東或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10% 以上之公司債權人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而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應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意見,公司法第2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徵詢主管機關意見(見本院卷二第76至78頁)略以: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相對人公司於104 年、10

5 年及106 年上半年營運狀況不佳,負債占資產比率介於92% 至152%,財務結構欠佳,流動比率及速動比率皆小於100%,短期支付能力不佳;106 年上半年代工業務亦受與綠能公司代工糾紛影響而未能發展;相對人104 年、105 年投資活動均為現金流出主要為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所致,104年、105 年融資活動現金流出則為支付利息所致。太陽能產業市況迄今未見好轉跡象,相對人雖表示將與同業結盟、啟動合作計畫、擬定長期代工合約、出售或出租觀音廠房,惟未說明合作對象、進度及具體計畫內容,尚無法判斷是否可行;相對人雖考量未來5 年新興市場對太陽能系統需求潛力更加顯著,擬計畫參與電廠投標,惟未說明是否有相關業務經驗、是否符合政府綠能專案資金協助資格條件及籌資計畫進度,無法判斷是否可行;相對人是否有重建更生之可能,繫於未來經營方針、專業技術、市場需求變化及其財務業務狀況與償債計畫能否獲取各債權人與投資人繼續支持與達成協議,有無重整價值,請法院卓酌。並提出相對人公司104年度、105 年度、106 年度第2 季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8 至25頁)㈡經濟部:經派員前往相對人公司查訪,相對人表示與中國大

陸同業洽談長期長晶代工合作計畫,創造現金流,並擬出租觀音廠,去化呆滯零件備品庫存,參與國內外電廠投標及開發電廠維運服務,未來將積極開發印度、東南亞模組業務關係,持續進行組織精簡,加強資本支出管控,降低營運成本,減輕財務負擔,持續與聯貸銀行協商,減輕短期營運資金壓力,爭取資金奧援,應有助於提昇營運效果,若相對人可以成功轉型,並獲得銀行團支持,應有重整可能。(見本院卷一第268 至270 頁、卷二第122 頁)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相對人暫行核定稅額是4179萬5185元,

對於本件重整聲請沒有意見。(見本院卷一第223 頁反面)

四、本院訊問利害關係人之意見(見本院卷二第76至78頁)及補充書面陳述意見略以:

㈠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相對人重整。銀行團早

於106 年7 月10日向相對人表達今年聯貸展期條件之一係日本電廠出售款應於106 年10月27日前匯入管理銀行備償專戶,相對人於106 年7 月20日發函表示出售轉投資日本電廠事宜由董事長轉達香港Green Frontier Ltd .公司辦理,於10

6 年8 月25日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中,承諾於106 年10月27日前可匯入備償專戶,卻於106 年10月24日來文表示作業不及無法如期匯入,再於106 年11月2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銀行團請求延長入帳時間,並稱其無法要求曾孫公司減資作業時程云云,惟曾孫公司係相對人100%轉投資,相對人無法如期入帳之結果應屬可歸責。亦且,相對人已無繼續經營之前景,跡象如下:⑴相對人主要生產原料多晶矽供應商於105 年12月16日終止契約,在106 年第二季財務報表列示明確,其原料供應堪虞;⑵相對人與銷售商昱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晶公司)、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通公司)、代工廠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能公司)針對長晶、切片代工合約均有訴訟審理中,亦於106 年第二季財務報表列示明確,可見其已難以維持穩定長期之代工與銷售關係;⑶相對人主要營運工廠銅鑼廠已停產,機器設備閒置;⑷相對人資本不足,於103 年7 月25日聯合授信合約第三次增補合約即增訂其承諾於104 年8 月27日前完成增資,銀行團於106 年8 月25日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上,亦要求相對人應於1 年內辦理現金增資,但相對人回函表示國內資本市場難於107 年7 月27日完成增資,可見相對人已逾3 年無法順利獲取資金挹注,產業前景堪慮,籌資能力不足;⑸相對人於106 年8 月25日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上表示未來僅留員工5人,且主要經營者郭彥廷總經理將辭職,顯見相對人欠缺永續經營之完整規畫。再以產業面而言,相對人於104 年7 月即已退出太陽能矽晶片自產自銷業務,與綠能公司簽訂代工合約,將產能讓給綠能公司,每月僅收取固定代工費,隨後於105 年10月與綠能公司之訴訟可見相對人在太陽能產業已無影響力。更以財務面而言,依106 年度第二季財簽顯示,相對人其及子公司於106 年上半年虧損達8 億8803萬元,累計虧損達49億7481萬3 千元,淨值呈負21億1031萬3 千元,

106 年6 月30日流動負債超過流動資產44億3941萬元,負債總額已超過資產總額達21億1031萬3 千元;觀諸該財簽第38頁記載相對人提出未來1 年因應對策五項,其中「處分或活化資產計畫」從103 年迄今仍未有任何措施行動,相對人希望觀音廠完工後出售,但沒有人願意出錢蓋好;「縮短現金轉換週期」、「增加貿易比重」、「嚴格控管支出」在目前銅鑼廠停工、觀音廠未完工之前提下,皆無法改善財務困境,另「協商延展聯貸」則已於106 年10月30日破局,是相對人前所提因應措施皆不能有效改善財務頹勢。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重整聲請有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1 款「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及第2 款「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故伊不同意本件重整聲請及重整計畫。並提出聯貸展期授信條件之電子郵件、相對人公司106 年7 月20日函、106 年10月24日函、106 年11月2 日郵局存證信函、Green Frontier Ltd .公司減資公告、相對人公司106 年級105 年6 月30日合併財務季報告、重大訊息公告(相對人與綠能公司簽訂代工合約)、第一銀行中山分行106 年10月30日函(債務協商不成立)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23至365 頁)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

聲請。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卷一第265 至

322 頁)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

聲請。相對人早於106 年7 月25日即表示已收到出售日本電廠價款,卻遲至106 年10月24日來文表示作業不及、106 年11月2 日存證信函要求展延期限,顯無誠意履行債權債務協商條件。本件聲請所提重整計畫與事實不符,相對人並無繼續經營之具體規畫。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66 頁)㈣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

,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3至56頁)㈤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依

臺灣經濟新報信用平等調整說明記事所載,相對人於100 年

4 月至104 年4 月間更換5 位CFO ,其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異動頻繁應予注意,又106 年9 月評等相對人陷入財務危機,會計及財務主管半年內異動3 次,實難相信相對人有永續經營之可能。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另提出「臺灣經濟新生報財經資料庫系統--旭晶公司信用評等--調整說明記事」為證。(見本院卷二第58至70頁)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經營不善,業已停業,

其廠房及機器設備均無使用,雖擬出租抒解資金壓力,但相對人積欠鉅額債務,除伊等金融機構聯合貸款外,尚有民間供貨廠商之負債,高達10數億元無力償還,相對人公司員工多數已資遣,可見相對人早無經營意願,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況太陽能產業之總體經營環境嚴峻,若許其重整,徒增社會成本,請迅予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一第263 頁)㈦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

㈧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

(見本院卷二第2 至31頁)㈨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

㈩超能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

。據知相對人目前已幾乎無生產活動,在職員工也僅剩數人,又相對人與多家公司皆有訴訟正在或即將審理,可見其信用蕩然無存,為避免該公司藉由重整之名行規避訴訟之實,伊認為無重整必要及重建更生之可能。(見本院卷一第262頁)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伊對相對人之債權金額高達美

金3 千多萬元,其中部分金額已聲請假扣押也已供擔保,若法院裁定緊急處分及重整,伊將受有損害。(見本院106 年度整聲字第3 號卷二第26頁)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沒有意見,已與相對人和解。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

,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整聲字第

3 號卷二第78至79頁)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

聲請。(見本院106 年度整聲字第3 號卷二第8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

聲請,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卷二第112 至

115 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

聲請。(見本院卷二第102 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

分之聲請,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卷二第94、107 頁)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

分之聲請,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卷二第10

3 至104 、116 頁)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同

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整聲字第3 號卷二第83至85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

,同第一銀行所述意見及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整聲字第

3 號卷二第87頁)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及緊急處分之聲請

。(見本院卷二第93、105 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重整(見本院卷二

第108 、110 頁)

五、按公司重整,乃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在法院監督下,以調整其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方式,達成企業維持與更生,用以確保債權人及投資大眾之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目的。公司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應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判斷,須其在重整後能達到收支平衡,且具有盈餘可資為攤還債務者,始得謂其有經營之價值,而許其重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283 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公司重整之目的除清理債務、維持企業及重建更生外,尚須維護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謀求利害關係人之最大利益為目標,兼以避免企業利用處分期間從事不當行為,或利用重整做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蓋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重整債權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限制債權人、員工及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甚鉅。因此,在公司與利害關係人多方利益衝突中,法院應審酌重整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對於營運方針、財產處分方法、債務清償方法及資金引進方法等重要事項,是否已臻具體、明確且具經濟誘因,足可獲取利害關係人之支持而願意調整己身權益,共同推動公司清理債務及維持企業,始能達到公司重整之目的。從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經查:

㈠相對人104 年度至106 年度合併財務季報告顯示,相對人之

營業收入扣除營業成本後為營業毛損314,500,000 元,再扣除營業費用後為營業淨損111,232,000 元,即使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亦呈虧損516,109,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46頁),其中營業收入自105 年上半年之386,544,000 元下跌至106 年上半年之53,513,000元(見本院卷一第68頁);對照其105年度個體財務財務報告顯示,其105 年度、104 年度營業毛損更高達511,207,000 元、1,706,281,000 元,營業外收入及支出亦為虧損989,148,000 元、188,966,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88頁),合併財務報表則顯示其105 年度、104 年度營業毛損高達1,059,140,000 元、2,524,547,000 元,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則虧損725,802,000 元、182,443,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146 頁),另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扣減備抵呆帳後僅36,735,000元,自105 年至106 年間並無明顯增益(見本院卷一第56頁),自104 年至105 年為減少之趨勢(見本院卷一第103 、164 頁);而存貨自105 年6 月30日356,217,000 元跌至105 年12月31日115,104,000 元、再跌至10

6 年6 月30日之56,053,000元(見本院卷一第104 、165 、57頁),可見相對人在本業之獲利能力急遽衰退,其未來發展潛能及營業競爭力堪慮。

㈡至於相對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均為海外投資電廠(見本院卷

一第56、164 頁),變現並將資金匯回清償債務似有作業上困難,此由相對人於106 年8 月25日債權債務協商會議中承諾處分海外子公司收足價款後2 個月內將該出售價款以減資方式匯回臺灣母公司,按兩筆聯貸案債權比例清償借款本金;相對人持有之日本廣島電廠,已出售款項應於106 年10月27日前匯入管理銀行備償專戶作為應付利息之用(見本院卷一第269 至270 頁),卻因依當地法令辦理減資作業程序等因素延宕,雖相對人承諾將儘速於106 年12月31日前完成作業(見本院卷一第271 、331 頁),但迄今仍未匯入第一銀行備償專戶,有第一銀行陳報資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

11 5頁),可見一斑。尤其重整程序對於此等海外投資如何監督,如何保障投資人及債權人之權益,非無現實上阻礙,故不能僅憑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海外投資電廠,遽為相對人未來營運重生之利基。

㈢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雖謂:將啟動同業合作計畫、擬定長期

代工合約、以自有品牌開發市場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34 、

235 頁、第236 頁反面)。然聲請人自承105 年起太陽能市況一再震盪,至今仍無明顯好轉跡象,雖Energy Trend預測未來屬於高日照區之新興市場成長可期,但新興地區資金需求偏高、基礎設施不足、國家債務風險高、匯率變動、綠能政策不穩定等因素,市場變化不易預期,近年國內太陽能產業屢被譏為「四大慘業」,淪為中國備胎之代工廠(見本院卷一第233 頁反面至第234 頁、第236 頁),而國內太陽能廠商已有昱晶、昇陽光電、新日光3 大電池廠整併成「聯合再生能源公司」,茂迪與碩禾結盟合資「臺灣太陽能模組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見本院卷一第235 頁反面),聲請人猶未指明其有何合作對象與計畫,足堪在艱鉅之太陽能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穩健獲利。另外,相對人雖投資海外模組廠、電廠,建立自有品牌,以期擴展產品出口,但由合併財務報表相關財務數據觀之,此部分獲利有限,仍不足以有效挹注相對人財源,已如前述。

㈣至於重整計畫所謂「活化資產」包括與同業洽談出售或出租

觀音廠廠辦及相關設備、出清砂漿切割機等呆滯零件備品庫存及「精實人力、減少費用支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36頁至反面)。揆諸相對人106 年度及105 年6 月30日合併財務季報告顯示,合併公司部分固定資產經鑑價公司於105 年

6 月30日、106 年6 月30日兩次鑑價自5,057,763 元下跌至3,621,693 元(見本院卷一第61頁),是銅鑼廠、觀音廠等固定資產之市場價值連年下滑,持續興建觀音廠所需成本恐不敷將來出售或出租之獲益,而相對人目前庫存品價值不高已如前述,又因相對人已暫停生產,其人力及費用支出已然精簡,此等開源節流計畫對比相對人所負債務,實係杯水車薪,難認有助於紓解相對人之財務困境。

㈤且相對人105 年及104 年12月31日合併財務報告所載「合併

公司未來一年之因應計畫」包括「處分或活化資產計劃」、「縮短現金轉換週期」、「本業採保守穩定經營」、「增加貿易比重」、「嚴格管控支出」、「推展海內外模組業務」、「電廠開發維運管理服務」、「延展聯貸」(見本院卷一第191 頁),俱與本次聲請人所提重整計畫項目及內容大同小異,然由前述財務報告顯示相對人105 年所擬定「未來一年因應計畫」迄今對於相對人營運獲利紓困均未見起色,難以反轉頹勢,則聲請人猶執類同內容作為重整營運計畫,難令本院信服經由此重整計畫實質上有使相對人轉虧為盈之助益。

㈥況經本院訊問利害關係人均表示不同意本件重整聲請(詳如

前述),且依利害關係人臺灣銀行所提「旭晶公司信用評等--調整說明記事」之記載,相對人於100 年4 月至104 年4月間更換5 位財務長,其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異動頻繁,又10

6 年9 月評等相對人陷入財務危機,會計及財務主管半年內異動3 次,且與同業有多件爭訟事件繫屬審理中(見本院卷二第60頁至反面),益徵利害關係人對於相對人評估業務及財務狀況之判斷,認為相對人永續經營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六、綜合上述相對人財務報告顯示其經營本業之獲利能力衰退,難以期待相對人有能力在重整程序中穩定挹注財源、持續創造收益,紓解公司償還債務之資金壓力。從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所揭櫫重整程序之立法目的,難認相對人在重整後能有盈餘足資攤還債務,其經營價值殊值懷疑,依聲請人所提證據仍不足認定相對人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因此,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相對人重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公司法第285 條之1 第3項第2 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裁判日期:2018-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