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整字第3號聲 請 人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禹介民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曾毓君律師江嘉瑜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註明債權人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類別、債權金額、有無擔保、到期日、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或是否已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等詳細內容)。
二、聲請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三、陳報聲請人公司之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司法284條)。
四、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之規定,依聲請人之實收資本額確定應徵收聲請費伍仟元,聲請人前已繳納壹仟元,尚欠肆仟元未繳納)。
五、按前開陳報之債權人名冊之債權人人數,另補正歷次聲請狀及陳報狀繕本及所附證明文件數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