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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陳瀅如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被 告 鮮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出版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