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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王正芳(即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之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第二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之董事長,業經106 年7 月26日董事會第14屆第7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24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第14屆第7 次董監事會議紀錄、行政院農委會106 年

8 月23日農授漁字第1061315865號函、同年9 月8 日農授漁字第1061216009號函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問社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