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程恕人(即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為配合政府相關法令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以維持基金會正常運作,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4 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修訂後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如附表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與財團法人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業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以北市社團字第10548832600 號函復驗印修訂捐助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附表:財團法人臺北市林芳瑾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第7條 │第7條 │原條文第7 條第6 ││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本基金會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款刪除、原條文第││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並視實際需要及財力狀況辦理下│7 條第7 款前段調││列事項: │列事項: │整為第7 條第6 款││—、關於急難救助事項:生活補│—、關於急難救助事項:生活補│、原條文第7 條第││ 助、醫療補助、喪葬費補助│ 助、醫療補助、喪葬費補助│7 款後段修正後改││ 等。 │ 等。 │列為第7條第2項。││二、關於老人照顧事項:給予老│二、關於老人照顧事項:給予老│ ││ 人之生活及醫療補助,並辦│ 人之生活及醫療補助,並辦│ ││ 理關懷老人(如獨居老人)│ 理關懷老人(如獨居老人)│ ││ 之相關公益活動。 │ 之相關公益活動。 │ ││三、兒童、青少年照顧事項:給│三、兒童、青少年照顧事項:給│ ││ 予危機、弱勢、外配家庭之│ 予危機、弱勢、外配家庭之│ ││ 兒童、青少年生活補助、醫│ 兒童、青少年生活補助、醫│ ││ 療補助、相關關懷活動之費│ 療補助、相關關懷活動之費│ ││ 用補助以及辦理相關公益活│ 用補助以及辦理相關公益活│ ││ 動。 │ 動。 │ ││四、關於獎助學金事項:頒發績│四、關於獎助學金事項:頒發績│ ││ 優學生獎學金,給予弱勢、│ 優學生獎學金,給予弱勢、│ ││ 危機、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學│ 危機、中低收入戶家庭之學│ ││ 生相關教育費用之補助。 │ 生相關教育費用之補助。 │ ││五、本會得辦理民間社會福利單│五、本會得辦理民間社會福利單│ ││ 位及相關團體等提出之社會│ 位及相關團體等提出之社會│ ││ 福利慈善公益專案計畫。 │ 福利慈善公益專案計畫。 │ ││六、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六、本基金會辦理目的事業不限│ ││ 及辦理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 於台北市。 │ ││ 益活動。 │七、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前項用於辦理或補助社會福利孳│ 及辦理其他社會福利慈善公│ ││善公益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全│ 益活動。前項用於辦理或補│ ││年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之百│ 助社會福利孳善公益活動之│ ││分之六十。 │ 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 ││ │ 息及其他收入總額之百分之│ ││ │ 七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