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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14號聲 請 人 鄭崇華即財團法人閩北同鄉會獎助學基金會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閩北同鄉會獎助學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伊為相對人董事長,相對人董事會依章程第6條應有9名董事,惟其中4名董事李子明、李嶸崢、黃光匡、王麟紱依序歿於民國93年12月2日、95年5月2日、100年3月18日、105年2月6日,董事沙鎮海則年邁體衰無法行動,僅餘4名董事,不足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第1項所定召開董事會最低出席人數5人之規定,上開各情,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所提卷附戶籍謄本、法人登記證書屬實,且相對人經本院發函就聲請人選任臨時董事之聲請一事具狀表示意見,惟其未為任何陳述,自可認聲請人主張之上情為真,堪以信採。

㈡、相對人上述5名董事因死亡、行動不便而不能行使職權,致相對人董事會不足捐助章程第9條第1項最低出席人數5人及特別決議事項最低出席人數6人之規定,致相對人會務無法執行,而有受損害之虞,是聲請人聲請為之選任臨時董事2人,加計相對人原得行使職權之4名董事,已可符合相對人捐助章程第9條第1項上述最低出席人數5人、6人之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附表編號1、2之人熟諳相對人會務,應得適法代行董事職權,故選任渠等二人為臨時董事。至聲請人聲請選任附表編號3-5臨時董事以補足全部5名董事人數云云,惟相對人經本院選任附表編號1、2之2名臨時董事後,已得召開董事會且為普通決議或捐助章程所定特別決議事項,是聲請人此部分選任3名臨時董事之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附表:

┌──┬───┬─────────┬──────┬───┬─────────────┬─────┐│ │姓 名│學 歷│經 歷│現 職│戶 籍 地 址 │備 註│├──┼───┼─────────┼──────┼───┼─────────────┼─────┤│ 1 │李茂林│淡江大學 │20屆臺北市閩│凱太企│新北市板橋區華貴里14鄰大明│21屆同鄉會││ │ │ │北同鄉會副理│業有限│街25巷2弄20之1號 │理事長 ││ │ │ │事長 │公司總│ │ ││ │ │ │ │經理 │ │ │├──┼───┼─────────┼──────┼───┼─────────────┼─────┤│ 2 │許立國│彰化師範大學 │20屆臺北市閩│僑府事│臺北市信義區興雅里15鄰永吉│21屆同鄉會││ │ │ │北同鄉會理事│業董事│路30巷158弄23號3樓 │副理事長 ││ │ │ │ │長 │ │ │├──┼───┼─────────┼──────┼───┼─────────────┼─────┤│ 3 │陳良善│國防醫學院 │慶生醫院外科│21屆臺│臺北市中正區愛國里9鄰延平 │19.20屆同 ││ │ │ │主任醫師退休│北市○○○路○○○巷○號2樓 │鄉會理事長││ │ │ │ │北同鄉│ │ ││ │ │ │ │會常務│ │ ││ │ │ │ │理事 │ │ │├──┼───┼─────────┼──────┼───┼─────────────┼─────┤│ 4 │王星威│逢甲大學保險研究所│中華民國微電│傳人出│臺北市中正區幸市里9鄰臨沂 │21屆同鄉會││ │ │ │影協會理事長│版社總│街33巷27號4樓 │常務理事 ││ │ │ │ │經理 │ │ │├──┼───┼─────────┼──────┼───┼─────────────┼─────┤│ 5 │陳中傑│臺灣藝術大學美術系│臺北市復興高│21屆臺│臺北市松山區富泰里11鄰三民│原基金會執││ │ │ │中教師退休 │北市○○路○○○號6樓之10 │行秘書 ││ │ │ │ │北同鄉│ │ ││ │ │ │ │會理事│ │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