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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代 理 人 劉金山

江彥廷王心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臨時董事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如附表所示十三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法人主管機關,相對人第15屆董事會(下稱第15屆董事會)第三人盛天麟、盛平麟、熊慶華、盛正言、傅瓊芳、梁麗祝、俞文英、王淑宜、楊曼國、彭雪華、楊光峻、陳錦寬、李永吉等13名董事,任期均至民國105年12月15日屆滿,惟第15屆董事會未依私立學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2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多次限期命為改善,仍怠於行使職權,於任期屆滿後4個月仍未能依法選出下屆董事,並報請伊為核定,茲致相對人預算、決算均無從審核,且無法選聘所設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下稱及人中學)正式校長,嚴重影響財務、校務運作,使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伊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並命相對人於106年6月30日前完成董事改選事宜,惟相對人迄未補正,爰依私立學校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13人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等語。

二、按學校法人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2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選舉後30日內,檢具全體董事當選人名冊,報請法人主管機關核定;董事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前項當屆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致下屆董事於原董事任期屆滿後4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使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私立學校法第21條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略以:「增訂第2項規定下屆董事未能於期限內選出時,聲請法院之介入機制,以避免董事會人事糾紛延滯不決,影響學校法人正常運作,至於同條項後段所謂『代行其職權』,係限於行使選舉下屆董事之職權」。申言之,私立學校法第21條之立法目的,乃在因學校法人董事會於任期屆至後不能或怠於選舉次屆董事,影響校務之正常運作,侵及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暨國民就學、受教育之機會時,由法院選任學校法人行使選舉下屆董事職權之臨時董事,具司法介入、監督意涵。而法院依該條規定選任臨時董事,應1次性選任章程所定董事總額同額之董事,俾形成行使選舉下屆董事職權之臨時性任務編組,方符立法本旨。次按,學校法人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私立學校法第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為設立新北市私立及人高級中學(下稱及人中學)之學校法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法人主管機關。相對人應設董事總額13人,第15屆董事會全體董事任期均至105年12月15日止屆滿,其中董事盛天麟、盛平麟、熊慶華、王淑宜於104年6月30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依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3項當然停止職務。又第15屆董事會於任期屆滿後4個月,未依規定選出下屆董事,乃相對人104年度決算、105年度預算均未得申報聲請人備查,且及人中學原校長第三人曾國祥105年10月6日退休後,迄今無從選聘正式校長,致相對人財務、校務運作受阻。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1日新北市第3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4次會議(下稱系爭諮詢會議)提案討論,系爭諮詢會議決議由聲請人命相對人、第15屆董事會全體董事於同年月30日前完成改選董事事宜,報請核定,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9日函命補正,相對人迄未辦理完成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教育部101年10月3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90129號函、聲請人104年10月5日新北府教中字第1041842298號、105年12月26日新北府教中字第1052487359號、106年1月9日新北府教中字第1060000470號、106年3月21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060499391號、106年5月26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060987605號、106年6月19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061148942號函、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系爭諮詢會議記錄為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卷第6至20頁),並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7071號、第12666號、第18656號、第19403號起訴書在卷足憑(新北地院卷二第1至14頁),核無不符,茲堪認相對人第15屆董事會董事確怠於行使職權,於該屆董事會董事任期屆滿後4個月,仍無法依規定選出下屆董事,致相對人有受損害之虞。以故,聲請人經徵詢新北市第3屆私立學校諮詢會後,依私立學校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當屬有據。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推薦如附表所示之13人,未有違反私立學校法第16條、第20條所定董事消極資格限制情形,茲有戶役政查詢資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新北地院卷第36至47頁、本院卷第6頁、卷附證物袋);而如附表所示13人之學歷、經歷,均如附表「現職」、「學、經歷」欄所載,亦據聲請人提出個人基本資料暨簡歷為參(新北地院卷一第21至22頁)。衡之如附表所示13人,乃由教育(行政)、會計、法律背景之專業人員,暨家長團體之代表組成,且均陳明願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限於行使選舉下屆董事之職權等語(新北地院卷一第23至35頁),應具相當之專業知識或經驗,且足反應多元意見,據以適當行使選舉相對人下屆董事職權,茲堪認選任如附表所示13人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應屬妥洽。爰選任如附表所示13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行使選舉下屆董事之職權。

五、依私立學校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附表:

┌──┬────┬──────┬─────────┬───────────────┐│編號│姓名 │出生年月日 │現職 │學、經歷 ││ │ │(民國) │ │ │├──┼────┼──────┼─────────┼───────────────┤│1 │胡茹萍 │O年O月O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 │ │ │業教育學系副教授 │ 學系博士。 ││ │ │ │ │經歷:教育部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 │ │ │ │ 、法規會委員、中央教師申││ │ │ │ │ 訴評議會委員、經費分配審││ │ │ │ │ 議會委。 │├──┼────┼──────┼─────────┼───────────────┤│2 │王麗雲 │O年O月O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學歷:哈佛大學教育博士。 ││ │ │ │育政策與行政所教授│經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 │ │ │ │ 、評鑑中心主任。 │├──┼────┼──────┼─────────┼───────────────┤│3 │郭昭佑 │O年O月O日│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博士。││ │ │ │教授兼系主任 │經歷:臺灣省教育廳科員、新北市││ │ │ │ │ 教育局督學、課長、國立臺││ │ │ │ │ 灣藝術大學師培中心主任、││ │ │ │ │ 學務長、研發表、主任秘書││ │ │ │ │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系教授││ │ │ │ │ 兼政大實小校長、兼政大附││ │ │ │ │ 中校長。 │├──┼────┼──────┼─────────┼───────────────┤│4 │林逸青 │O年O月O日│社團法人桃園市向日│學歷:臺北市立大學學士、臺灣師││ │ │ │葵教育文化協會名譽│ 範大學教育碩士、國立台北││ │ │ │理事長 │ 教育大學教育博士、政治大││ │ │ │ │ 學教育博士班。 ││ │ │ │ │經歷:桃園市教育局局長、課長督││ │ │ │ │ 學、桃園市大溪高中校長、││ │ │ │ │ 桃園市政府機要顧問。 │├──┼────┼──────┼─────────┼───────────────┤│5 │林麗凰 │O年O月O日│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學歷:中興大學財稅系學士。 ││ │ │ │所執業會計師 │經歷:中華民國會計師及台北市會││ │ │ │ │ 計師公會會員。 │├──┼────┼──────┼─────────┼───────────────┤│6 │陳怡君 │O年O月O日│新北市教育局聘任督│學歷:國立嘉義大學國民教育研究││ │ │ │學 │ 所博士、國立政治大學教育││ │ │ │ │ 研究所碩士。 ││ │ │ │ │經歷:國立嘉義女中校長、新北市││ │ │ │ │ 立新莊高中校長、高中導師││ │ │ │ │ 、組長、教務主任、輔導主││ │ │ │ │ 任、圖書館主任。 │├──┼────┼──────┼─────────┼───────────────┤│7 │姚聰榮 │O年O月O日│新北市教育局聘任督│學歷:私立輔仁大學學士、美國加││ │ │ │學 │ 州碩士。 ││ │ │ │ │經歷:私立淡江高中校長。 │├──┼────┼──────┼─────────┼───────────────┤│8 │柯武宏 │O年O月O日│新北市教育局聘任督│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碩││ │ │ │學 │ 士。 ││ │ │ │ │經歷:自強國中校長、石碇高中校││ │ │ │ │ 長。 │├──┼────┼──────┼─────────┼───────────────┤│9 │何茂田 │O年O月O日│新北市教育局中等教│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系碩││ │ │ │育科科長 │ 士。 │├──┼────┼──────┼─────────┼───────────────┤│ │李宗翰 │O年O月O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台灣││ │ │ │制專員 │ 大學農藝系學士、農藝研究││ │ │ │ │ 所碩士。 ││ │ │ │ │經歷:新北市政府科員、法制專員││ │ │ │ │ 、台北地檢署書記官。 │├──┼────┼──────┼─────────┼───────────────┤│ │羅祖欽 │O年O月O日│新北市中小學家長協│學歷:新北市淡水國中。 ││ │ │ │會理事長 │ │├──┼────┼──────┼─────────┼───────────────┤│ │蘇祐晟 │O年O月O日│新北市家長聯盟理事│學歷:淡江大學。 ││ │ │ │會 │ │├──┼────┼──────┼─────────┼───────────────┤│ │鄭建信 │O年O月O日│新北市樹林國民小學│學歷:新竹師院國民教育研究所、││ │ │ │教師 │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 ││ │ │ │ │經歷: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董事
裁判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