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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39號聲 請 人 張業宇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於民國95年 1月17日因業務需要成立,但實際運作時間很短,僅開過 2次會,自98年以來即無法發揮工會功能。相對人已於99年將會費退還會員,會員亦大多離職或過世,目前僅剩聲請人 1名會員,會務無法運作亦無法召開會員大會,聲請人依工會法第37條第 2項規定聲請予以解散。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會員名冊為憑,並有全國勞工行政資訊管理整合應用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無財產,且會員僅剩聲請人 1人,無從依章程運作或自行解散。聲請人為相對人會員,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 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