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過克厚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嚴希傑先生獎助學金基金會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
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核准解散之公函及送達相對人之
文件(若相對人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應同時檢附相關文件)。
董事名冊(載明董事姓名、戶籍地址、電話)。
並以書狀釋明:㈠相對人之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情形;㈡
捐助章程未預先訂定清算人;㈢相對人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提供願任及適任清算人之名單,及選任之理由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