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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63號聲 請 人 邱福生(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之董

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組織暨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經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第十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修訂本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至第13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第十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紀錄、簽到簿、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組織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華基督教佈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2條、第6條至第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6日以本院北院隆民澤106年度法字第63號函請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意見,復經該局於106年4月18日以北市民宗字第10630197800號函表示【該法人所送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所載修正條文第7條「…對內開董事會為主席,『負責召集會員大會』,董事會及臨時會之責…」與修訂後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對內開董事會為主席,董事會及臨時會之責…」文字不一致,應請法人釐清,餘無意見。】,而聲請人已就前開捐助暨組織章程對照表修正後條文第7條與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文字不一致部分予以修正,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