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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96號聲 請 人 宋楚瑜即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之董事長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捐款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新聞局以民國74年8月14日(七四)京廣二字第1113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8冊第51頁第1127號)。茲為配合文化部監督要點第14點、第21點及第16點規定,乃提請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組織章程第9條、第11條、第12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文化部以106年3月13日文影字第1063006821號函准予許可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捐款及組織章程、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文化部106年3月13日文影字第1063006821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世界基金會捐款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既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