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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消債清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胡鵑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胡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明定。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抗字第13號裁定聲請人自105年8月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受理在案,本院司法事務官製作之債權表業於105年9月26日公告周知,並於105年11月7日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38號函通知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6年期間內,以每月為1期,共分72期,每期清償2,000元,清償總金額14萬4,000元之更生方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5年12月16日調查程序命聲請人提出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之存摺明細、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另於106年1月10日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38號函,命聲請人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所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預估解約金,提出至少逾九成之數額列入更生方案清償。聲請人則於106年1月19日具狀陳稱上開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

000、0000000000)之要保人雖為聲請人,但被保險人為其二位女兒,且保險費皆由二位女兒自行繳納,保單預估解約金非聲請人所有等語,本院司法事務官復於106年3月15日調查程序詢問聲請人是否願提出相當於上開保單預估解約金之金額列入更生方案等語,聲請人於106年3月23日具狀表示因罹患癌症末期,無能力繼續駕駛計程車,無法清償債務,並聲請撤回更生等語。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對聲請人之撤回則表示不同意(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85頁),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5月18日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38號函通知聲請人將名下保單預估解約金新臺幣(下同)54萬3,952元提出逾九成即48萬9,557元,或提出依聲請人個人情形符合盡力清償之方案,及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聲請人於106年6月2日陳報現毫無收入,無法提出按月清償之更生方案,且保險解約金無法用以清償債務等語,並提出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用藥紀錄卡、月報表等件為據(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卷第215-219頁)。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6年6月16日以北院隆105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38號函以更生程序無從進行,擬開始清算程序,並通知債權人、聲請人表示意見;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表示應命聲請人再提更生方案,其餘債權人均具狀表示同意進入清算程序或表示無意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與聲請人則未具狀表示意見,是聲請人現無工作收入,亦未提出修正後更生方案到院,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所定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本院通知債權人、聲請人於106年8月7日進行調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具狀表示請求依消債條例第82條命聲請人報告財產變動情形;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請求調查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對進行清算表示無意見;臺灣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表示意見、中國信託銀行具狀表示聲請人仍可向最大債權銀行提出協商方案;聲請人到庭表示已不欲進行更生程序,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即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名下尚有商業保險,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23日國壽字第1050121328號函檢附聲請人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附卷可參(見本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卷第135-136頁),本院審酌前開財產有變價之可能,應有清算實益,故本院認尚不宜同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6年9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