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7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蔡麗玲(原名:蔡甯安)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家萍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103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3、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費、日常用品費、交通費、行動電話及網路費、機車強制險、機車燃料稅、保險費及滯納今分期還款)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自106年4月迄今薪資明細。
七、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還款新臺幣(下同)760元,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陳報現有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機車強制險55元、機車燃料稅38元,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行動電話及網路費1,100元,請提出電話網路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請說明聲請人從事工作之具體性質為何需使用甚高電信資費,並提出得證明聲請人所述之具體證據資料。
十、聲請人應說明有無與他人共居、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計算方式為何?
十一、聲請人請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二、據聲請人106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表示,聲請人女兒翁子欣監護權原歸屬前配偶,自106年6月12日起改定由聲請人任之,請說明聲請人如何給付扶養費,併提出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女兒翁子欣,請說明就學狀況如何?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即自103年10月4日迄今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至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前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前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女兒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或嗣後將於何時與聲請人同住?並請重行製作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清冊到院。
十三、聲請人請提出95年12月26日毀諾前、後之收入明細、薪資切結書、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十四、據聲請人106年5月24日民事陳報狀表示,聲請人每月探望女兒,從新營車站至女兒住處即台南關仔嶺南寮附近來回計程車費1,400元,請說明聲請人為何需搭乘計程車往返?請提出從新營車站至女兒住處即台南關仔嶺南寮附近,大眾交通工具往返車資。
十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請聲請人提出「JC2-502」該車輛之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