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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陳宇琦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瓅誼等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1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