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陳宇琦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瓅誼等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