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4號聲 請 人 YD ONLINE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SANG-CHEOL SHIN代 理 人 劉彥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即INSREA G
ME CENTER CORPORATION )、李志建間請求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302,604元【計算式:(美金266,800.93元+美金49,345.36 元+美金34,711.74 元+美金36,545.03 元+美金63,898.5元+美金82,300.3元)×聲請人聲請之日即民國106 年7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552=新臺幣16,302,6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 元。又依仲裁法第48條第1 項規定對於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承認,應向法院提出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同條第4 項規定聲請狀,應按應受送達之他方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之,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聲請費用3,000 元、仲裁判斷書之正本或經認證之繕本及聲請狀繕本各二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