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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47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詹雅婷相 對 人 JOHNSON ELECTRICAL HOME APPLIANCE CO., LTD.兼法定代理 鄭宗益人相 對 人 何雅棋

鄭傳興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九九八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捌佰萬元之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券(債券代號:A88201),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甲類第五期公債券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997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800萬元之88年度乙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擔保金,並以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99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券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