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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3號聲 請 人 葉輝欽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理 由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在非訟事件準用之。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第三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中華開發資產管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878號審理中,兩造爭執之點在於原債權人即第三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銀行)是否將對伊之債權讓與第三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公司)。而第三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公司是否復將之讓與第三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公司,因第三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公司業經清算,端賴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所附事證始得釐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請求准予閱覽前開卷宗等語。

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1757號債權憑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1878號報到證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與第三人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公司之清算事務,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7年度審司字第2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應予准許。

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