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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7號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銘

寬相 對 人 國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崑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四二○號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票號:TV0000000),及面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壹紙(票號:TS0000000),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准以同面額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曾提供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24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448號、102年度聲字第433號、103年度聲字第707號、104年度聲字第1912號、105年度聲字第2656號裁定准予變更提存物,並分別102年度存字第34號、102年度存字第2518號、103年度存字第5460號、104年度存字第7864號、106年度存字第42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1,000,000元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7-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