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64號聲 請 人 游信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榮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六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事件,及核對民國106 年9 月20日、106 年11月15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