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10號異 議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代 理 人 胡峻源上列異議人聲請變更法人登記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登記處所為106年度法他字第47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之解散,如非經董事會決議解散者,應由法院宣告解散或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此為民法第36條、第65條規定。法條將「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列於解散之前,乃因財團法人係集合甚多自然人捐助之資金後而成立之公益法人,成立實屬不易,因而需以捐助人之捐助意思為考量前提,於無法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組織時,始不得不為解散命令。且民法第63條明定董事、主管機關等為變更組織之聲請,而非輕言將財團法人解散,況本件異議人已將長照福利納入其設立目的,並著手為長照服務,異議人所為係有助於政府社會福利推廣之實施,不應解散。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第2項規定,異議人雖經廢止許可,並非產生當然解散之效果,異議人尚未收到主管機關解散命令,法院亦未為宣告解散之裁定,法人人格尚存在,鈞院登記處(下稱登記處)逕為解散登記,其所為登記已屬違法。主管機關為解散命令前,首應斟酌捐助人成立異議人之目的為社會收容教養殘障,實施教養醫訓並重之教養原則,期使殘而不廢得能自立,因此,主管機關應依民法第63條聲請變更組織,而非輕易解散異議人,且無必要。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既無解散命令,法院亦未為宣告解散之裁定,登記處僅依囑託即為解散登記,其所為登記顯不合法。請予註銷錯誤的解散登記,撤銷聲請人變更登記之駁回處分,並准予異議人變更聲請第12屆董事會議備查、第13屆董事會法人變更登記,以維權益。並請求,原處分撤銷,准予異議人之變更登記。
二、本院登記處意見書略以:異議人於106年4月13日具狀聲請變更登記,惟異議人經內政部辦理之第7次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結果成績考列丁等,並經多次複評並令限期改善仍未改善,新北市政府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證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1年8月17日北府社障字第1012132770號函予以廢止設立許可,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90號裁定可證,經登記處106年4月13日106登他字第472號函復聲請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礙難准許。嗣後異議人於106年10月17日提出民事聲請狀聲請辦理異議人第12、13屆法人變更登記,經本處以106年10月19日106法登他字第472號函駁回在案,異議人認登記處僅依囑託解散登記顯不適法,惟異議人經新北市政府105年4月22日新北府社障字第1050686383號函副知登記處,異議人業經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17日北府社障字第1012132770號函廢止設立許可在案,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8月28日新北社障字第1061659330號函囑託登記處解散登記,登記處依上開函示於106年8月30日登記解散在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登記事項之變更,其需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是異議人已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登記,主管機關自無核准登記事項之變更可能,且異議人分別於106年4月13日及同年10月17日具狀聲請變更第
10、11、12屆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董事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其個別屆次期間均已屆至,登記處亦無從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是其異議為無理由,請予以駁回等語。
三、經查,按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查,異議人前經新北市政府於101年間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予以廢止設立許可,異議人不服而提起的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新北市政府於105年函請異議人辦理清算事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函請登記處於106年8月30日為解散登記等情,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64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90號裁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8月28日新北社障字第1061659330號函、新北市政府105年4月22日新北府社障字第1050686383號函、登記處法人登記資料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取登記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因此異議人既然已被廢止設立許可,依法應行清算程序,也無從再為任何董事備查或變更登記,亦堪認定。所以,登記處的解散登記或原處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並無任何違法不當。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