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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吳潤壹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為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侵權行為事件,因相對人(狀載原告)未於言詞辯論上主張,影響伊(狀載被告)法律上利益,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一○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五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內容,就參與法庭活動而錄製之聲音,涉及隱私之蒐集利用,是聲請人就依法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使用應以所陳明理由之範圍目的為限,而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薛嘉珩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芳

裁判日期:2017-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