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原 告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25日準備程序當庭追加:被告等應向原告明確報告其擔任董事期間職務進行之顛末,並將如民事訴之追加暨準備狀附件1所示之公司文件及存款、現金及孳息(數額待被告等說明)返還原告(見本院卷第48、57頁);嗣於106年3月13日減縮聲明為:請求被告等應將如民事補充訴之聲明暨準備二狀附表即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公司文件返還原告(見本院卷第164、173頁),其中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間之存款、現金及孳息」部分,該記載係屬「文件」或請求返還金錢,尚有疑義,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訴標的價額。原告此部分追加起訴於法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盈秀附表:
┌───┬──────────────────────┐│編號 │ │├───┼──────────────────────┤│一 │原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二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送 ││ │臺北市政府登記之應備文件 │├───┼──────────────────────┤│三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之股東名冊、股東會議事錄 ││ │、股東簽到簿 │├───┼──────────────────────┤│四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簽到 ││ │簿 │├───┼──────────────────────┤│五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股東權益表、現金流量表、日記簿、現││ │金簿、進銷存貨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六 │原告公司82年至103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及核定 ││ │通知書 │├───┼──────────────────────┤│七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員工資料、薪資明細、勞健 ││ │保資料、退休金明細、勞健保投保單位及專用章 │├───┼──────────────────────┤│八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統一發票、統一發票購買證 ││ │、統一發票專用章 │├───┼──────────────────────┤│九 │原告公司現仍存續之合約、訴訟文書 │├───┼──────────────────────┤│十 │原告公司85年間股票發行之申請書、簽證契約、普││ │通股股票樣張之原始文件 │├───┼──────────────────────┤│十一 │原告公司82年至104年間之帳戶資料、存款、現金 ││ │及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