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原 告 吳昱曄被 告 林來匏等228人如附表一所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