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銘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杜瑞奎之法定繼承人等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已撤回起訴,有民國106 年6 月26日民事撤回狀在卷可佐,已無訴訟繫屬之事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