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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代 理 人 陳孟妤相 對 人 陳秋慶

陳盈因上列當事年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377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陳秋慶欠其債務,詎相對人陳秋慶竟將其名下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18 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相對人陳盈因,乃依民法第244 條之規定,訴請相對人撤銷系爭不動產行為、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秋慶所有,並為本件聲請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均係基於贈與及不當得利之「債權」,而非物權關係,自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裁判日期:2017-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