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02號原 告 羅國峰即窈窕診所被 告 主村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李台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複代理人 張思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