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48號上 訴 人 劉天全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峯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