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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訴訟代理人 曹瑞泰被 告 林玉清

池國樑(原名池岳龍)被 告 鄭惠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被 告 周建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零八年十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0月7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23號(一審案號:本院106年度醫字第35號),前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1月9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204號判決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以110年度醫上更㈠字第7號審理中,觀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除扶養費以外,其餘已確定,而本件原告所核發之犯罪被害補償金,並不包含扶養費,為免訴訟久懸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