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61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林玉清
池國樑(原名:池岳龍)
鄭惠升
周建國被 上 訴人即原審原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鄭銘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2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上訴人林玉清已繳納3250元,合計尚不足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