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4號上 訴 人 正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裕被上訴人 郭金龍即漢威電機技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15日裁定限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