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訴訟代理人 陳品君
何雅平張 陽上列原告與被告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107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035,976 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5,9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0,107 元,應再補繳1,089 元(計算式:21,196-20,107=1,089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