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1號上 訴 人 劉念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完吉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81號請求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