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23號原 告 莊月珠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被 告 曹晏甄

林真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顏心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林再松」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再松」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等
裁判日期:2018-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