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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歐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崐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鄉林京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哲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感應扣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裁判案由:交付感應扣
裁判日期: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