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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 告 台灣太陽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才智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被 告 嵐圖娛樂經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温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37元,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17日變更並擴張請求,其變更並擴張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曾温嵐或被告嵐圖娛樂經紀有限公司給付4,894,916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94,9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訴之聲明第3 項為請求被告於臉書、微博專頁及四大報紙刊登道歉聲明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10元(計算式:49,510元+3,000 元=52,5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37元,尚應補繳22,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等
裁判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