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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19號原 告 黃添貴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玉娟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日期:2017-05-04